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是于1991年5月6日经原国家物资部批准成立的机电产品流通行业的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协会下设工程机械重型汽车配件分会、轴承专业委员会、机床工具分会、电机分会、工业集成专业委员会、消防基建设备专业委员会、绿色再制造分会、供应链分会等。
协会的宗旨是: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社会的道德风尚,对全国机电产品流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单位及其他机电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维护国家、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机电产品流通的繁荣和发展。
协会的主要业务内容是:
1、 行业管理:收集、整理和调研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问题的主要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政策和经济法规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行业的意愿和要求,反映加强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协助政府推动有关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并提出建议。
2、 信息交流:推动横向经济联系与合作,促进机电产品市场进一步发育和完善;发挥本行业整体优势,开展必要的协调活动。组织行业内技术、经营管理及改革经验的交流活动,推动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3、 业务培训:面向会员企业基层、中层、高层管理者开展相应管理系列课程培训;面向初级销售、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开展针对性销售系列课程培训;并开展人力资源课程培训。
4、 专业展览: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地举办机床展、矿山设备展、工程设备展、机械装备展等大型机电行业专业展览会,并可根据会员要求组团参与非协会主办展会,展示会员企业形象、企业产品,开拓市场,扩大贸易额,降低展览费用。
5、 国际合作:协会与荷兰、德国、法国、瑞士、美国、俄罗斯等国有良好的协作关系,组织企业出国考察,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合作,贸易合作。协助会员建立国外客户关系,并协助进入海外市场。同时协调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
6、 咨询服务:协会与多家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并为政府和会员企业提供机电行业内市场调研、投资咨询、规划咨询、营销咨询、管理咨询服务。
7、 信用评级:在机电行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评级结果国家承认。
8、 机电产业园管理:协会与各地政府合作建立机电产业园,以优惠的条件、全面的服务扶持会员企业投资入驻,降低风险,扩大市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 是由以从事机电产品流通的企业为主体,以及机电生产企业的经营部门、相关科研部门、教育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和调研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问题的主要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经济法规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加强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助政府推动有关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会员共同要求,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制定有关行规行约,协调行业间关系;
(四)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机电产品市场进一步发育和完善;发挥本行业整体优势,开展必要的协调活动;
(五)组织行业内技术、经营管理及改革经验的交流活动,推动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推广新产品、举办业务技术培训、依照有关规定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
(六)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建立健全信息网络;
(七)按国家规定,以本会名义,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建立友好往来,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与咨询服务;
(八)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有关方面委托的事情,并根据行业的需要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简介;
3.单位负责人个人简介;
(三)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获得理事单位推举。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8到12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7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名誉会长:姜兆春
会长:张祚岭
副会长:梁敬山、关晓荔、叶志飞
秘书长:管清海
兼职副会长:
韩宗师、陈海军、张建新、张健业、褚若鹏、张德宽、潘孝林、罗建章、张立宽、王锁平、王德文、冯彪、张翠萍
特邀副会长:
吴杰生、沈茂盛、王建华
副秘书长
张大锋、李振乾、付艳玲、陈鸿山
电机分会
负责人:罗建
联系电话:13916016228
网址:http://www.zgdjxh.com.cn
轴承专业委员会
会长:张健业
联系电话:18105359999
网址:http://zc.cmepca.org.cn
消防基建设备专业委员会
主任:梁敬山
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洲商务大厦608室
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委员会
主任:于舟
联系电话:1369123311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 89 号富成花园综合楼 2 楼
泵阀专业委员会
主任:叶志飞
秘书长:陈鸿山
联系电话:13911975699
机床工具分会
负责人:陈海军
联系电话:
网址:http://www.cmemt.org.cn/
工业集成专业委员会
负责人:张建新
工程机械重型汽车配件分会
负责人:韩宗师
联系电话:
网址:http://www.zgpj.org.cn
绿色再制造分会
秘书长:梁培培
联系电话:010-87568511、87568875
网址:
http://rb.cmepca.org.cn
智能化矿山分会
会长:张立宽
联系电话:13911790970
智能建造专业委员会
主任:李廷树
秘书长:冯彪